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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水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水长,黄永辉,曹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60-64(百花金城)。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水长,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永辉,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曹汝兴,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水长、黄永辉、曹汝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