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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郑金灶与廖金顺、廖国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灶,廖金顺,廖国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33号原告郑金灶,男,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柏奎,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玉霜,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金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于浩,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斯奇,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国策,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于浩,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斯奇,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灶诉廖金顺、廖国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000元,退回原告21000元。审 判 长  苏宏伟审 判 员  李相儒人民陪审员  巴信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