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海荣、刘娥娥、高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偿还人民币15503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2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4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