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仕杰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仕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仕杰某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5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仕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仕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方仕杰某某在开平市赤水镇东山村委会嘉业饭店门口,因琐事与谭某发生纠纷,遂持酒瓶、自制铁铲殴打谭某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其头部损伤致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并行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九级。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方仕杰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115000元并得到谅解。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方仕杰某某到开平市公安局赤水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仕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关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仕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方仕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仕杰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115000元,被害人对方仕杰某某表示了谅解,可酌情对方仕杰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仕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