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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于晓民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2行审119号申请人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法定代表人朱万钦,局长。被申请人于晓民,男,27岁,住汝州市。申请人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执当罚决字(2016)第030001号行政处罚决书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汝执当罚决字(2016)第0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牛莉娜审 判 员  郭俊利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