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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朗诉陈宜、杨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朗,陈宜,杨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14号之一原告:谢朗,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宜,男,1970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秀均,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谢朗与被告陈宜、杨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谢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朗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费2520元,由原告谢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