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朗诉陈宜、杨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朗,陈宜,杨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14号之一原告:谢朗,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宜,男,1970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秀均,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谢朗与被告陈宜、杨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谢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朗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费2520元,由原告谢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