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浦金东、黄玮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浦金东,黄玮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479号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浦金东,男,47岁。被告:黄玮玮,女,40岁。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浦金东、黄玮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8元,减半收取145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04元,由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邵善宁人民陪审员 沈香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