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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浦金东、黄玮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浦金东,黄玮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479号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浦金东,男,47岁。被告:黄玮玮,女,40岁。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浦金东、黄玮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8元,减半收取145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04元,由原告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邵善宁人民陪审员  沈香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