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昭学申请执行郑著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8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委托代理人蒙家彬、李枝章,均系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执行人郑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5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委托代理人吴光林,系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金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