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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和平与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和平,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681号原告冯和平,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志泉,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法定代表人赖兴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和平与被告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