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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金城、俞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城,俞勋,林修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城,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勋,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林修国,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金城因与被上诉人俞勋、原审被告林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金城上诉称,上诉人近几年在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西北商住小区经营公司,并长期居住在公司内,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福泉市。本案应当由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俞勋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莉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