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芋江、滕家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芋江,滕家余,杨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芋江,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滕家余,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杨桂芝,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芋江、滕家余、杨桂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刘芋江、滕家余、杨桂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