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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玉宝与李强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宝,李强强,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姜玉宝。被执行人李强强。被执行人李波。本院在执行姜玉宝与李强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强、李波暂无财产可供处理,申请执行人姜玉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