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鸡西市隆宏煤机配件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隆宏煤机配件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隆宏煤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吴丽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隆宏煤机配件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