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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国灏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362号罪犯李国灏,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灏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4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国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国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国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