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经济开发区洋口片上广公路边。法定代表人:王为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力锋,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三角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泽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汴阳,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2.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伟玲审 判 员 黎振华代理审判员 卢珍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浩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