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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人田某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6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