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与张世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张世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71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负责人孙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凤慧,职务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世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与被告张世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梁头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世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德占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人民陪审员 高庆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