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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与三明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闽中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魏学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1193号被执行人三明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执行人三明市闽中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执行人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执行人魏学钦,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明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闽中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魏学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5994元,但被执行人三明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市闽中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汇鑫集团有限公司、魏学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1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骞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林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