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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文玉与王雨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玉,王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武文玉,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王雨薇,女,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武文玉与王雨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文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雨薇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雨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王雨薇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人武文玉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