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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晓飞、阳泉市城区卓越健身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李晓飞,阳泉市城区卓越健身俱乐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街269号(晋东海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城区卓越健身俱乐部。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南大街金街***号。投资人:李晓飞。上诉人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飞、阳泉市城区卓越健身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700号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时存在重大瑕疵。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截至到2016年3月31日前拖欠租金1084363元人民币(具体欠租数额以宣判日期为准)及相应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因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合同签订者即李晓飞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故无法通知李晓飞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为:驳回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李晓飞的个人信息,足以使被上诉人李晓飞与其他人相区别,其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阳泉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