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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党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建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87号罪犯党建军,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东新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华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全额缴清),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党建军减去有期徒刑2年又3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党建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党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建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建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