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蔡官军、杨金保与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官军,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165号原告:蔡官军,无业。被告:杨金保。被告: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水晶产业城。法定代表人望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官军诉被告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官军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名称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官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蔡官军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