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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蔡官军、杨金保与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官军,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165号原告:蔡官军,无业。被告:杨金保。被告: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水晶产业城。法定代表人望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官军诉被告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官军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名称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官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保、宜城市远望水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蔡官军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