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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景菊与王斋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菊,王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监8号原审原告李景菊,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全胜、李振宇,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斋田,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景菊与原审被告王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新长检民(行)监(2016)4107280001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