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景菊与王斋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菊,王斋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监8号原审原告李景菊,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全胜、李振宇,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斋田,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景菊与原审被告王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新长检民(行)监(2016)4107280001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