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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小文、徐友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小文,徐友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赣0902民督24号申请人:邹小文,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徐友根,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萍乡市安源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邹小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邹小文称,201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承诺随时归还。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邹小文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偿付分文借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徐友根给付申请人邹小文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8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币10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友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邹小文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徐友根承担。被申请人徐友根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玉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