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金,周泽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892号原告:罗安金,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告:周泽夫,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原告罗安金与被告周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罗安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苑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