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X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复1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XXX(又名杨得智),男,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振强,男,住汝州市。申请复议人XXX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执异1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XXX称,我与被执行人李振强及其妻李淡会之间因采石场转让合同存在三个民事纠纷案件,对三个案件涉及的同一事实,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和三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为此,我已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正在复查中,为防止新的复查结果作出后,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执恢418号执行裁定给我造成难以弥补的错误,故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抵偿裁定。执行法院查明,2011年11月2日,该院(2011)汝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X10日内偿清原告李振强欠款9万元。2012年5月2日该院(2011)汝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XXX与被告李振强签订的转让协议,被告李振强10日内返还原告XXX转让款*万元。上述两份判决上诉后均维持原判并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6月6日,该院(2016)豫0482执恢418号执行裁定书对该院(2011)汝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振强返还XXX转让款*万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共计*万元与该院(2011)汝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中XXX偿清原告李振强欠款*万元中*万元予以抵消。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是针对判决内容不服而提出的,不在该院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该院在对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对二人互负债务予以抵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XXX对该院(2016)豫0482执恢418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异议。本院对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X偿清原告李振强欠款*万元,与执行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振强返还原告XXX转让款*万元,均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且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抵消。执行法院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宋振国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文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