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桂芹与王学义、王金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芹,王学义,王金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506号申请人:孙桂芹,居民。被申请人:王学义,居民。被申请人:王金楼,居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95号。申请人孙桂芹与被申请人王学义、王金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学义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王金楼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学义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王金楼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