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5356袁宏岭与周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岭,周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356号原告:袁宏岭,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周维军,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袁宏岭与被告周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宏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宏岭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