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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5356袁宏岭与周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岭,周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356号原告:袁宏岭,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周维军,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袁宏岭与被告周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宏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宏岭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