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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利与王保庆、李志芳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王保庆,李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852号申请人刘利。被申请人王保庆。被申请人李志芳。申请人刘利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保庆、李志芳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保庆、李志芳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