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徐桂芬、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芬,王某,王贵永,雷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芬,女,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某,男,200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贵永,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雷海霞,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芬与被执行人王某、王贵永、雷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均文执行员 程立东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