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春艳与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艳,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艳,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信息产业园D-9号。法定代表人周修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688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黄春艳与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抵押,现处置尚有困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68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68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少革审 判 员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覃素凤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