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生与贾晓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贾晓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高生,男,汉族,1937年8月28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被执行人贾晓聪,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现住靖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生与被执行人贾晓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生赔偿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83045.78元,申请执行人高生退还被执行人贾晓聪垫付医疗费55000元,被执行人贾晓聪缴纳案件受理费2772.5元,鉴定费22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生赔偿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83045.78元,申请执行人高生退还被执行人贾晓聪垫付医疗费55000元,被执行人贾晓聪缴纳案件受理费2772.5元,鉴定费22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缴纳案件执行费4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前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4146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高生兑付了案件款283045.78元整,申请执行人高生退还了被执行人贾晓聪垫付款55000元,被执行人贾晓聪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772.5元、鉴定费2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