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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0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张力纲、杜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纲,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0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力纲,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杜玲,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力纲与杜玲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04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