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景安与马得恒、马得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景安,马得恒,马得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662号原告:武景安。被告:马得恒。被告:马得图。原告武景安与被告马得恒、马得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景安、被告马得恒、马得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得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400元(2013年10月3日-判决生效本金利息归还之日);2.判令被告马得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3日,被告马得恒经被告马得图介绍向原告武景安借得人民币20000元,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利息400元。被告马得恒于2013年10月清息2800元后,余下欠款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得恒辩称,借款属实,约定利息2分,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10月,共支付利息2800元,我现在没钱还,计划两年内还清。被告马得图辩称,借款属实,利息约定也属实,利息共支付了2800元,已支付至2013年10月,希望马得恒尽快给原告还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3日,被告马得恒经被告马得图介绍,向原告武景安借得人民币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马得恒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马得图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被告马得恒向原告武景安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2800元后,下剩的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武景安与被告马得恒、马得图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协议中对担保方式未进行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马得恒在借款后不按约定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应承担全部过错,马得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得恒返还原告武景安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3年10月3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日),共计3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马得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马得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得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马得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正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