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大龙、林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林大龙,林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835号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大龙,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广,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龙、林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