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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大龙、林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林大龙,林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835号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大龙,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广,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龙、林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