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田珂萌与柴丽丽、李庆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珂萌,柴丽丽,李庆政,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132号原告:田珂萌,居民。被告:柴丽丽,居民。被告:李庆政,居民。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7205号嘉禾未来城4号楼。原告田珂萌与被告柴丽丽、李庆政、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珂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珂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田珂萌负担。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