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姚卫与吴霞、莫青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47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姚卫,吴霞,莫青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4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卫委托代理人:苏燕仪,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水燕,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青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姚卫赔偿1109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姚卫赔偿39665.90元;三、驳回姚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姚卫负担16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643元。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年检超过有效期,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责任。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举证网查照片和事发时现场拍摄的行驶证照片证实在2015年6月3日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超过年检有效期。另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约定行驶证超过有效期属于责任免除事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性质。既然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的有效约定,则保险人对违约行为的后果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合理合法的。综上,请求:改判上诉人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姚卫答辩称:一、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及格式条款,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予以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二、车辆是否年检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涉案车辆逾期未年检并没有加大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莫青平与吴霞共同辩称:虽然车辆没有年检,但还是可以上路。购买保险时上诉人没有特别提示免责。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涉案车辆逾期未年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经审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已对相关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故一审法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黄 钜审判员 王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宝谭嘉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