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08号被执行人:刘成孝,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成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成孝近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张恒贵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