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冉行帅与王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行帅,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冉行帅,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证件号码410122199106168014。委托代理人冉明安,亲友被执行人王凯,地址郑州市。冉行帅与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64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冉行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冉行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冉行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李霄珍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