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李长城、宫五梅、冯太禹、蒋明保、薛红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知书(2016)皖0303民初364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你(单位)诉李长城、宫五梅、冯太禹、蒋明保、薛红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860.0元,其中受理费:860.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