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陈纪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陈纪凤,田贵峰,陈强,陈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134号申请人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垚,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纪凤,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被申请人田贵峰,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被申请人陈强,男,汉族,1990年1月1日生。被申请人陈奉来,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生。本院受理申请人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纪凤、田贵峰、陈强、陈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纪凤、田贵峰、陈强、陈奉来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纪凤、田贵峰、陈强、陈奉来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