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谭光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光宇,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光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光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谭光宇驾驶小型轿车由西永大道经西园一路往学城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园一路路口时,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未开启右转向灯右转弯,致该小型轿车右后侧与同方向行使的由被害人贾某驾驶并搭乘其母亲冯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接触,造成贾某、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某经送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谭光宇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转弯时对车辆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且在向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未带头盔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但该行为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光宇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谭光宇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光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谭光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光宇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光宇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转弯时对车辆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且在向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致一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谭光宇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谭光宇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光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光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