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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232号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系原告黄某父亲):黄文武,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系被告李某父亲):李卫东,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被告。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李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