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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廷福、朱孟允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廷福,朱孟允,李虎,李龙,蒋孝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605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告:孙廷福。被告:朱孟允。被告:李虎。被申请人:李龙。被告:蒋孝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廷福、朱孟允、李虎、李龙、蒋孝防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龙的房产(价值300000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龙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维多利亚花园北区B组团10号楼三单元201室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二、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李龙保管、使用,不得毁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等。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孙廷福、朱孟允、李虎、蒋孝防及被申请人李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