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郑成全与薛文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全,薛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3执842号申请人:郑成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文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成全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文林1.给付申请人欠款26510.40元;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298元。本案申请标的26510.40元,未执行标的26510.4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298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沙塔尔审判员盛建华审判员米一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曹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