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3007号原告兴隆县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郭凤勇,住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被告徐国华,住兴隆县。电话: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