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兴民与张巨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民,张巨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539号原告:王兴民,男,1965年6月13日生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巨存,男,1966年9月20日生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民与被告张巨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故原告王兴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兴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