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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5401胡志军与黄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军,黄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401号原告:胡志军,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英,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县。原告胡志军与被告黄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志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军撤诉。案件受���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胡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