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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伯相与梁来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相,梁来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4041号原告:张伯相,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住新昌县。被告:梁来妃,女,1955年6月25日出生,住新昌县。原告张伯相与被告梁来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伯相2016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实体问题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伯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