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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3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11日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盛景花园3栋1单元2502室内,查获被告人李某持有的冰毒1袋及麻果1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7.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愿认罪、累犯、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力 来自: